GB/T 2424.1-2005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 高溫低溫試驗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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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凱儀器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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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4.12.18
引言
產品及部件的性能一般受其內部溫度的影響與制約,而內部溫度則決定于其自身所產生的熱量和周圍的環境條件。
不論何時,當產品及其周園環境形成的系統中存在溫度梯度時,則其間就存在熱傳輸過程。
本部分包括低溫和高溫試驗,帶溫度突變試驗和溫度漸變試驗,散熱試驗樣品和非散熱試驗樣品(后者有無人工冷卻均可適用)。
高低溫試驗箱(室)可用有強迫空氣循環的和無強迫空氣循環的。
1、基準環境條件
產品將來工作的實際環境條件往往是不能準確地預知,也不能準確地規定的。所以,在設計、制造或試驗時一般不可能用實際環境條件作為依據。
因此,有必要考慮下列諸因素并規定一些常用的基準環境條件。
2、非散熱的產品
若環境溫度均勻不變、產品內又不產生熱時,則熱流方向是:環境溫度較高時,熱由周圍空氣傳人該產品:反之,若產品溫度較高,則熱由產品傳人周圍空氣。這種熱傳輸過程將不斷進行,直到產品所有各部分的溫度均達到周圍空氣溫度時止。此后,除非環境溫度有所改變,熱的傳輸過程將停止。這種情況下,確定基準環境溫度是簡單的,唯-的條件是它應當均勻分布而且恒定。但當產品達不到周圍空氣溫度時,基準環境溫度的確定就較為復雜,這時應考慮采用3的結論。
3、散熱的產品
如產品內有熱產生,但沒有熱傳輸到周圍空氣中,則產品溫度將不斷上升。實際上,產品所產生的熱是不斷向周圍環境空氣發散的,后,產品所產生的熱與耗散在周圍冷卻空氣中的熱相平衡,使產品溫度達到穩定。只有當環境溫度上升(或下降)時,產品內部的溫度才會隨著進一步的上升(或下降).直至達到新的平衡為止。
對于這種情形,基準環境溫度應這樣來確定,使能得到簡單而又重現得好的熱傳輸條件。由于熱傳輸是由對流、輻射和傳導三種不同方式來進行的,所以必須對每-種方式分別而又同時獲得明確的規定條件。
若是多個試驗樣品在同一高低溫試驗箱(室)進行高溫試驗時,就應保證所有試驗樣品都處在同一環境溫度下,并具有相同的安裝條件。但在進行低溫試驗時,則沒有必要區分單個試驗樣品和多個試驗樣品時的情況。
4、環境溫度
通常產品使用者要求了解產品工作時所允許的環境溫度的值和小值,而且為了試驗目的,對此也應作出規定。
由于熱傳輸是和溫度梯度相關聯的,故產品周圍介質的溫度必然時刻在變化,這給確定“環境溫度”帶來一定困難。因此對“環境溫度”應專門予以定義。
5、表面溫度
對產品性能起主要影響的是其本身的溫度。所以參照試驗樣品表面上甚至其內部一些關鍵點的溫度來進行監控和調節試驗設備是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