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4.2-1983 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_高溫試驗
作者:
網絡
編輯:
瑞凱儀器
來源:
網絡
發布日期: 2019.12.17
本標準規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
高溫試驗,它是制訂艦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GJB4.1--83《艦船電子設備環境試驗總則》的規定
適用于本標準。
1、試驗目的
評定艦船電子設備在高溫環境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
2、試驗等級
2.1試驗溫度
有關標準按表1規定選取試驗溫度。
2.2試驗時間
有關標準按表2規定選取試驗時間。
3、試驗條件
3.1對時間設備的要求
本標準中的艦船電子設備均不含通信設備。
3.1.1
高低溫試驗箱(室)在其工作空間內,應能提供2.1條所規定的溫度,允許誤差為±2吧,可以用強迫通風來保持溫度均勻。
3.1.2高低溫試驗箱(室)的容積與試驗樣品之比應不小于5:1。
3.1.3高低溫試驗箱(室)內的濕度為每立方米空氣中的水蒸汽不超過20克(相當于35℃時50%的相對濕度)。當低于35℃溫度進行試驗時,相對濕度不超過50%。3.2對試驗 樣品的要求在相同試驗環境條件下,如果試驗箱(室)的工作空間不足以做整套設備試驗時,若試驗樣品允許,可按分機形式與整機接成一個電路分別進行試驗。
4試驗程序
4.1予處理
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使之達到溫度穩定。
4.2初始檢測
按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
4.3試驗
試驗樣品應處于不包裝、不通電和準備工作狀態,并按實船使用狀態將試驗樣品放進試驗箱(室)內,然后以每分鐘不超過1℃的速率將試驗箱(室)溫度升到規定值。按表2規定的時間進行保溫,結束后通電工作,然后進行中間檢測,通電工作時間和中間檢測項目按有關標準規定。
4.4 恢復
試驗結束后,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使之達到溫度穩定。
4.5檢測
按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
5、合格要求
由有關標準規定。
6、有關標準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
a.予處理;
b.初始檢測的項目和要求;
c.試驗期間試驗樣品的狀態;
d.試驗溫度和時間;
e.試驗期間通電工作和中間檢測的項目和要求;
f.恢復;
g.檢測的項目和要求。